1比7的比例換“仿真鈔票”,15萬元能換100萬元。然而,武隆的周婷湊了15萬元,想換100萬假鈔,結(jié)果誰知最后拿到手里的竟是一箱冥幣。昨日,武隆警方透露,涉嫌詐騙她的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12月17日《重慶商報》)
這顯然是一場略帶有一絲黑色幽默的假中假連環(huán)套案件。可以說,案件中的人物沒有一個是正面的,沒有一個人能夠被稱為是無辜的受害者。而筆者認為,其實最應(yīng)當受到法律處罰的倒不是四名犯罪嫌疑人而是購買仿真鈔票的女子周婷。
首先,販賣“仿真鈔票”自然是一種確鑿無疑的犯罪行為,但有意思的是四名犯罪嫌疑人最終賣給周婷的不是什么高仿真的人民幣,而是本來就可以買賣流通的冥幣。可以說,幾名犯罪嫌疑人的本質(zhì)行為不是偽造、售賣鈔票,也許他們也根本就沒有能夠弄得到假鈔的渠道,而只是一種掛羊頭賣狗肉的商業(yè)欺詐,是一種瞞天過海。這就好像在淘寶上買一個手機結(jié)果送過來一塊磚頭一樣。
但周婷的行為就不一樣了,她是在明知道所謂的仿真鈔票就是假鈔的情況下仍然要主動花錢購買,那么她其實已經(jīng)差點就要觸犯刑罰了。按照《刑法》第171條之規(guī)定:購買偽造的貨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根據(jù)《關(guān)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特別巨大”。
可以說,萬幸這次周婷購買到的不是真的100萬“仿真鈔票”,否則她的行為無疑就滿足“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購買假鈔了,到時候其損失的就不只是15萬元了,而是要被判處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從這一點上來說,周婷還要得感謝一下“可愛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了。
但是,這并不是說周婷就是清白的,就是受害者了。如果當時別人賣給她的是真的假幣,那么她豈不就真的會拿著這100萬元瘋狂消費,去欺騙更多的人,讓社會受到更大的損失了?
沒有買就沒有賣。假幣的問題不像雞生蛋、蛋生雞那樣沒有源頭,假幣的產(chǎn)生就是由買者所驅(qū)動的?梢哉f,買家就是假幣的父母,這也是之所以千百年來無法被徹底滅絕的原因。所以,對于周婷這類明知是假還要去購買但實質(zhì)性沒有買到的行為,社會也應(yīng)當予以道德上的譴責(zé),輔以一定的懲罰措施,比如完善法律,建立購買假幣的未遂罪。而即使現(xiàn)行法律上暫時無法對其進行處罰,筆者建議也至少應(yīng)當在諸如個人的征信系統(tǒng)中給她記上一次大過,以此來震懾那些潛在的假幣購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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