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三姐妹悲劇,孰之過?
時間:2016-05-27 12:47 來源:川北在線原創(chuàng)(guangyuanol.cn) 責任編輯:毛青青
重慶三姐妹悲劇,孰之過?
張晉媛
10多年前,重慶市巫山縣雙龍鎮(zhèn)的馬泮艷三姐妹被監(jiān)護人賣作“童養(yǎng)媳”,多次出逃失敗,并相繼生下子女。2016年,年僅28歲卻已有一個14歲女兒的馬泮艷起訴要求離婚,并希望追究“丈夫”在自己還是幼女時強奸自己的法律責任,卻被派出所民警告知案件已過追訴期。(5月27日人民網)
此事一經報道,迅速引起輿論關注。在我國部分偏遠地區(qū),童養(yǎng)媳現(xiàn)象依舊存在。一些家長為了圖一己私利,就將自己的女兒給“賣”了。殊不知,這樣的一種“交易”已經構成了犯罪。此外,“變賣孩子”的行為會在一個孩子身上造成惡劣的影響,不僅會使她們的身體受到不可彌補的傷害,更是會在她們的心理留下嚴重的創(chuàng)傷。
首先,執(zhí)法問題存在嚴重漏洞是造成重慶三姐妹悲劇的一大重要因素。2000年,12歲的馬泮艷被迫出嫁,被迫與其“丈夫”發(fā)生性關系。根據現(xiàn)行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無論以什么理由與不滿14歲的“童養(yǎng)媳”發(fā)生性關系,均以強奸罪從重處罰。馬泮艷的“丈夫”實則已經涉嫌違法犯罪,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當年的馬泮艷曾向當?shù)氐呐沙鏊鶊蟀盖笾,卻被當?shù)嘏沙鏊?ldquo;家庭糾紛”為由未被受理案件。如果說這是由于派出所“不知情”所致,那多年之后,當該女希望追究“丈夫”的強奸罪時,卻被告知案件已過追訴期,那這還不能說明當?shù)毓矙C關在“玩忽職守”嗎?相反的,公安機關不僅沒有盡其職責幫助該幼女逃離“苦海”,反而成了“幼女交易”、“強奸幼女”的助推器。
其次,當?shù)鼗橐鰴C關的失責是又一因素。好不容易重獲“自由”的馬泮艷發(fā)現(xiàn),自己當初的事實婚姻不知何時已有了法律上的名分,自己沒簽署過任何文件就這樣神不知鬼不覺的“被結婚”了。如果不是當?shù)鼗橐鰴C關的失責,為何會在檔案上顯示她與“丈夫”已登記結婚?當?shù)鼗橐鰴C關難逃其責。
再者,由于法律保護的層層缺位,重慶三姐妹在童年時飽受折磨:“被賣”、“被強奸”、“被結婚”,以致于將她們的前半生都給毀了。當?shù)貓?zhí)法機關應該及時立案,給受害者和社會一個交代,也應讓那些收買幼童,強奸幼童的人得到相應的懲罰。重慶三姐妹的悲劇也讓我們意識到,我國法律對兒童的保護尚未得到完善,國家執(zhí)法機關應從制度上、從機制上嚴格規(guī)范未成年人保護執(zhí)法,讓未成年人得以真正沐浴在陽光下,別讓重慶三姐妹的悲劇再次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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