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網(wǎng)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技術支持。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wǎng)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wǎng)絡服務業(yè)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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