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裴曉蘭)馬女士結婚3日便離家與丈夫曹先生分居,起訴離婚。曹先生同意離婚但反訴要求馬女士返還彩禮。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雙方各自的訴求。
馬女士訴稱,她與曹先生經人介紹相識3個月后登記結婚;楹蠊餐3天,她發(fā)現雙方脾氣不相投,性格不合,沒有共同語言,便開始分居。為解除精神痛苦,她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
曹先生同意離婚,但稱婚前他給女方兩萬元彩禮錢,反訴要求馬女士返還。對此,馬女士不同意,辯稱彩禮錢用來買了衣服,已經花完了。
順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對于離婚均表示同意。因雙方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按法律規(guī)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法院一審判決馬女士與曹先生離婚,馬女士返還曹先生彩禮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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