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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收藏的法律陷阱(3)
時間:2012-12-18 12:15   來源:川北在線綜合報道   責任編輯:毛青青

  國家法律保護重點古生物化石,目的在于防止走私,以及亂采盜掘。這項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但是,完全沒有必要規(guī)定化石為全部國有。在我國土地立法當中,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占有權、收益權、轉讓權,卻是可以相對分開的。

  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開,不僅帶來了農(nóng)村改革和城市房產(chǎn)改革契機,還為國家經(jīng)濟帶來了三十年的高速增長。古生物化石作為科研對象和收藏品,國家完全可以把產(chǎn)權和占有權分開。在不影響國家科研的前提下,國家重點文物都可以買賣,古生物化石為什么不允許商品流轉?

  第一,國家保存古生物化石,需要投入大量的保護資金;國家要研究古生物化石,需要投入大量的項目研究資金;國家要追繳古生物化石,又要投入大量的行政執(zhí)法資金。難道這些寶貴的資金,不是來自于國家的財政,不是出自納稅人辛苦的汗水錢?

  第二,國家促進科學文化研究事業(yè),本來就提倡民間辦學、民間辦理文化產(chǎn)業(yè)、民間辦理博物館等事業(yè)。難道到了古生物化石這里,國家就不允許私人投資了呢?難道古生物化石,關乎國際民生嗎?

  第三,從古生物學研究的角度,科學研究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情,也不僅僅是官辦機構的事情,同時也是民間機構、民間人士積極參與的事情。在國外,大學、科研機構,并不都是政府投資。私立大學、民間機構、私人機構,都可以辦教育、搞科研,學術資源并不都是政府所壟斷。

  所以,國家在保護古生物化石方面,完全可以借鑒土地管理的法規(guī),把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開,只要不是向境外走私,個人和民間機構,只要具有相關的發(fā)掘、研究、收藏資質(zhì),為什么不允許個人和民間機構占有呢?

  也由于古生物化石國有的規(guī)定,有時會阻礙民間學術的發(fā)展。

  魯迅先生是一個大收藏家,生前曾收藏6000多張漢代畫像磚拓片,這些都屬于珍貴的圖書善本,具有極高的研究價值和收藏價值。但目前除了出版300張之外,大量的資料卻還躺在博物館里睡大覺。就由于缺少項目資金,寧可爛掉也不給外人看。同樣,在各大博物館、圖書館里,又有多少古籍善本、珍貴的書畫等待研究,國家有那么多的資金立項嗎?沒有。政府要組織研究,要等待資金的申請。那么,民間學者、民間研究機構為什么不可以介入?可是,由于學術資源的壟斷,個人想要接觸一下都困難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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