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服務投資者、控制經營風險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操作流程,其核心目的在于“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當的投資者”。
即將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充分考慮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提升了立法層級,通過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對證券期貨領域的適當性管理要求以及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予以統一性明確,旨在要求經營機構更加盡心盡職,將產品的風險屬性充分披露,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明白理解自己所投資的產品,與自己所能承受的風險相匹配。
證券期貨交易具有風險性、產品業(yè)務專業(yè)性強、法律關系復雜、收益特征差異大等特點,而目前我國投資者在專業(yè)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從資本市場歷史發(fā)展來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中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以及“向適當的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等原則,能夠有效平衡經營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利益訴求,能夠有效約束經營機構的短期利益沖動,增強經營機構長期競爭力,從而引導資本市場降有序發(fā)展。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投資者保護,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同境外成熟市場相比,我國證券期貨市場成立時間只有二十多年,投資者結構仍以自然人為主,且投資理念和投資心態(tài)均不夠成熟。中小投資者在專業(yè)水平、風險承受能力以及了解信息的渠道等方面與專業(yè)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都有明顯差距,相對經營機構而言通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相對弱勢地位。在缺少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情況下,很多高風險的產品和服務被提供給不了解相關信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中小投資者,一旦出現虧損,中小投資者更容易出現極端行為,甚至引發(fā)群體性事件。
《辦法》明確要求經營機構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深入調查分析產品或服務信息,科學有效評估,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辦法》對普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目標提供更有針對性的產品和服務,全面提升、改進現有服務,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
此外,《辦法》有助于經營機構改進服務和控制風險!掇k法》提升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法規(guī)層級,強制要求經營機構建立完善的投資者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并引導經營機構兼顧產品開發(fā)、客戶招攬、風險揭示、客戶與產品適當性匹配以及產品內在價值提升等多個任務!掇k法》對投資者分類進一步予以細化,有助于經營機構進一步把握不同類別投資者的真實需求,并根據不同類別投資者的風險收益偏好等特征,選擇更有效率的營銷方式,提供更有針對性的產品和服務,全面提升、改進經營機構的現有服務。
《辦法》還通過金融產品、服務分級分類管理,使得不同層級產品的風險特征更加突出,有利于投資者進行比較判斷,也更有利于經營機構及時發(fā)現產品、服務的風險隱患并進行風險管理,同時也能阻斷風險在不同產品之間的傳遞。
當前證監(jiān)會、交易所以及證券業(yè)協會等監(jiān)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在創(chuàng)業(yè)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產品或業(yè)務中建立了專門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從具體業(yè)務和產品的角度提出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起到了保護投資者的積極效果。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容易混淆,又未能覆蓋所有產品和服務,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投資者準入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guī)定不夠系統和明確。
《辦法》在一定程度上統一了不同市場、產品或業(yè)務領域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掇k法》規(guī)定了產品或服務風險分級考慮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行業(yè)內各經營機構對產品或服務評級方法、評級標準甚至評級結果不統一的問題。同時《辦法》建立了科學統一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框架,推動經營機構進一步完善適當性管理機制,細化相關標準、程序和方法,增強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從根本上將投資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真正實現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第一道防線和保護傘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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