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專稿】記者 趙靜 《中國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預算法》二審稿”)目前正在全國人大網站公開征求意見。
2012年8月5日是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截至7月31日18時, 全國人大網顯示已累計收到意見數20.9萬多條。
對于刪除“中央國庫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此條修改,有業(yè)內人士提出意見稱,央行從經理國庫到代理國庫的一字之差,財政部就從單一的會計變成身兼國家會計加出納。財政資金從此再無監(jiān)管,資金濫用將更肆無忌憚,資金效率更難以保證。
針對此次預算法修法,日前,江蘇省社會科學院院長劉志彪接受《證券市場周刊》專訪時再次強調,將現行預算法“中央國庫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一條刪除,這實質上是廢除了央行經理國庫制度,他認為這一做法并不可取。
記者:依據中國的現行制度,央行經理國庫制度的存在是否符合國情?
劉志彪:央行經理國庫制度符合中國國情。我國政府預算的編制、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均由財政部門負責。人大和審計部門無法在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適時進行監(jiān)督。而且,在分稅制下,財政收入涉及大量的各級政府體制分成、轉移支付,財政資金結算紛繁復雜,預算執(zhí)行過程中的監(jiān)督就顯得更加必要。
央行經理國庫制度是對國庫資金這一國家重大經濟資源高度負責的一種部門合作與制衡的有效制度安排。
記者:如你所說,央行經理國庫制度是部門合作與制衡的有效制度,若取消了央行經理國庫制度的監(jiān)督作用,是否有其他機構或者形式能夠取而代之?
劉志彪:央行經理國庫的監(jiān)督作用不可替代。人大對預算進行事前審批,央行國庫對預算執(zhí)行進行事中監(jiān)督,人大、審計對預算執(zhí)行進行事后監(jiān)督,這是一套完整的監(jiān)督體系,實現了預算執(zhí)行的全過程監(jiān)督。長期以來,央行各級國庫在辦理國庫收支業(yè)務過程中,依法履行監(jiān)督職能,堵住了大量違規(guī)業(yè)務,為保障國庫資金安全完整、維護各級政府正當權益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記者:央行經理國庫除了有不可取代的監(jiān)督作用,還有什么其他積極的作用?
劉志彪:央行經理國庫能促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xié)調配合。央行經理國庫制度能保證央行擁有財政收支的所有信息,進而能有效地監(jiān)測到財政資金的變動過程、方向和規(guī)模,主動調整貨幣政策取向,促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xié)調,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合力,更好地支持經濟社會健康穩(wěn)步發(fā)展。而且,央行經理國庫,也使得財政部與央行協(xié)同開展國庫現金管理,確保國庫資金在安全前提下實現增值最大化。
記者:你認為《預算法》二次審議稿將央行經理國庫制取消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說現行的央行經理國庫制有哪些弊端?
劉志彪:目前,在央行經理國庫體制背景下,產生了很多問題,比如央行經理國庫過程中的監(jiān)督職能并未得到充分發(fā)揮、財政部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央行經理國庫業(yè)務能力與發(fā)展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異等。
其實,這些問題并不是央行經理國庫制度本身設計不合理所產生的,而是相關配套體制不完善以及人才隊伍建設相對落后等外部原因導致的。
因為不論是央行經理國庫還是代理國庫,其本質差別只是真正管理國庫的主體發(fā)生了變化,以上出現的這些問題并不是主體本身的問題,而是主體管理國庫過程中模式、方式的問題。
記者:那如何解決上述問題呢,是不是變央行經理國庫為代理國庫就能夠解決上述問題?
劉志彪:要解決以上問題,并不是簡簡單單地更換管理國庫的主體,換句話說,只換主體不換方式的改變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現有問題的。比如,即使將財政部門變更為經理國庫的主體,國庫資金使用過程中的監(jiān)督不充分、財政部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財政部門經理國庫業(yè)務能力與發(fā)展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異等問題依然會存在,甚至會變本加厲。
所以,關鍵不在于廢除央行經理國庫制度,而在于加強立法、推行績效管理、完善約束監(jiān)督機制的建設、加強預算制度的改革、提升人力資源水平等。當前推進的財稅體制改革,實質上是為央行更好地經理國庫掃清了配套體制障礙,這也應當成為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央行經理國庫制度的重要契機。
記者:那你認為變央行經理國庫為代理國庫是不是又會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
劉志彪:我覺得,一旦變央行經理國庫為代理國庫,不但不會從根本上解決已有問題,而且還會產生一系列新的問題。
因為,在經理制下,央行與財政部門是平行的關系;而代理制下,央行與財政部門是代理與委托的關系。
平行關系雖然會在某種程度上降低財政資金的撥付效率,但是卻增加了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科學性,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平行關系也并非會降低財政資金的撥付效率;而委托代理關系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并不一定能夠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反而還會帶來新隱患,比如: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監(jiān)督、財政部門與央行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會產生道德風險、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受到限制,等等。這些風險必須審慎地進行評估。
為此,個人認為我們應該進一步加強央行經理國庫制度而非削弱。
。ㄗC券市場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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