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運輸機場是指為從事旅客、貨物運輸?shù)裙埠娇者\輸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通用機場是指為從事工業(yè)、農業(yè)、林業(yè)、漁業(yè)和建筑業(yè)的作業(yè)飛行,以及醫(yī)療衛(wèi)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jiān)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飛行活動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飛、降落等服務的機場。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飛行區(qū)指標為4D的運輸機場是指可供基準飛行場地長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36米至52米之間、主起落架外輪外側邊間距在9米至14米之間的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機場。
本條例所稱飛行區(qū)指標為4E的運輸機場是指可供基準飛行場地長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52米至65米之間、主起落架外輪外側邊間距在9米至14米之間的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機場。
第八十六條 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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