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真功夫不與李小龍女兒庭外和解 面對李香凝的巨額索賠真功夫很“淡定”
真功夫與李小龍女兒“交鋒”仍在繼續(xù)。
26日晚,真功夫就被李小龍女兒李香凝起訴侵權一事再度發(fā)聲,稱目前只是收到法院關于美國加州的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龍有限責任公司)訴訟的相關材料,除此之外,李方并未與其溝通。真功夫稱公司沒有侵權,不會更改商標,且不會尋求庭外和解。
26日上午,真功夫餐飲官方微博@真功夫 發(fā)布聲明,稱本案剛由法院立案,尚未開庭審理,暫不便發(fā)表意見,一切留待司法裁決。
對于被起訴,真功夫表示“時隔多年被起訴,我們也很疑惑”,并稱“正積極研究案情、準備應訴”。
實際上,針對商標問題,李香凝與真功夫之間早有交鋒。
2010年起,李香凝已經陸續(xù)將其父親的影片及商標的所有權購買回來。
彼時,李香凝就已通過媒體意圖狀告真功夫侵權,但當時雙方并未啟動司法程序。
根據其他媒體公開報道,隨后廣州市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真功夫系列商標時,李香凝曾提出過異議,但最終廣州市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申報的多數商標還是得以通過審核、獲得注冊。
國家商標局網站顯示,真功夫公司在2005年、2006年和2012年已經多次把本案訴爭的形象注冊成商標。
2016年,真功夫發(fā)布新品牌形象并更換LOGO設計,將其變成一個“展示中國功夫的男性”。
【律師說法】律師:案件存在較大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45條,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無效,應當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提出。
既然真功夫包含形似李小龍形象的注冊商標已經審批通過,且已超過5年時限,李小龍公司有勝算嗎?
“真功夫的卡通形象是否對李小龍肖像權構成侵權也是此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北京知識產權律師董世連說。商標糾紛屬于行政糾紛范疇,而肖像權侵權屬于民事糾紛范疇。“也就是說,即使商標合法,但如果其中的人物形象確實構成侵犯肖像權,含有侵權人物形象的商標也不能繼續(xù)使用。”
然而,肖像權是人身權利,不能繼承。“作為李小龍的直系親屬,李香凝有權對其肖像權提起訴訟代為主張。而李小龍公司作為起訴主體,主體是否適格,公司是否擁有其他權利基礎,這個需要根據案件證據確定。”董世連說,這也使得案件存在較大爭議。
“隨著各權利主體權利意識的提升,近幾年關于知識產權、商標權等的糾紛屢見不鮮。”對此董世連建議,公司在商標注冊之初就應采用原創(chuàng)設計。如果使用授權元素則應簽署詳細的使用協(xié)議,防止后續(xù)糾紛。
李香凝9年后再次維權,真功夫辯稱商標已用15年,起訴或不盡人意
李小龍之女李香凝最近為父維權的聲勢相當浩大。
前不久曾因昆汀電影《好萊塢往事》的相關劇情涉嫌羞辱李小龍,不僅直接公開叫板昆汀讓其道歉,還間接促使了該片無法在國內公映。
最近,她又將一紙訴狀上交到上海二中院,把國內知名連鎖餐飲品牌“真功夫”送上被告席。
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真功夫的形象圖標“功夫龍”酷似李小龍的形象,李香凝方認為這侵犯了肖像權,并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龍形象、在媒體版面上連續(xù)90日澄清其與李小龍無關,并賠償經濟損失2.1億元和維權合理開支8.8萬元。
面對李香凝的起訴和巨額索賠,真功夫顯得相當“淡定”。不慌不忙地放出一紙聲明,字里行間盡是“委屈”和“不解”,表示“功夫龍”形象已經注冊成合法商標并使用了15年,疑惑為何“時隔多年后被起訴”。
其實這并不是李香凝首次對真功夫的疑似侵權行為作出維權。早在2010年,李香凝為了維權,就在廣東地區(qū)進行了持續(xù)的走訪和洽談。
她在當時的活躍舉動,曾一度讓人認為真功夫即將被起訴。
但出人意料的是,李香凝的維權行動并沒有如期進行,真功夫的“功夫龍”形象圖標一直沿用至今,期間還在2016年進行了一次“升級”,把臉部特征模糊,并讓字體文案更加有“中國風”。
然而,“功夫龍”身上的衣服配色依然是李小龍經典的黃色緊身衣,動作形態(tài)也能在李小龍的相關影視鏡頭中找到類似的姿勢,這些元素都極度容易讓受眾把“功夫龍”當成是李小龍的卡通化形象。
李香凝在時隔9年后起訴真功夫,雖然從開始走訪到最終決定起訴的時長有點出人意料,但鑒于真功夫這么多年依然在“侵權的邊緣試探”,李香凝此番的起訴行為也是情理之中。
但為何面對來勢洶洶的李香凝,真功夫不僅感到擔心,反而還振振有詞地“賣慘”?
因為要舉證“功夫龍”侵犯了李小龍的肖像權,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首先,盡管兩者有著肉眼可見的相似元素,但“功夫龍”作為一個卡通形象,設計方的真功夫必然擁有全套的設計稿,能證實“功夫龍”是自主設計的動漫形象或是根據其他人的肖像延伸出的形象。
這與未經授權把真人肖像用于商業(yè)行為的維權并不一樣,要駁斥真功夫的證據,必須拿出客觀的事實證明“功夫龍”有引導公眾關聯(lián)李小龍形象的具體行為,不然只憑消費者的主觀說辭難以舉證。
其次,正如真功夫自己所言,“功夫龍”圖案形象已被用作注冊商標多年,如要解決侵犯肖像權問題,必須先解決商標糾紛。
但根據《商標法》第45條,如需判斷侵犯在先權利的商標無效,應當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提出,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功夫龍”第一版商標不僅已經注冊超過5年,且誕生時間比李香凝開始維權的時間還早,難以判斷成是惡意注冊。所以,即使李香凝起訴成功,很大幾率也只能針對2016年新版的“功夫龍”作出維權。
又因為新版“功夫龍”只有3年使用時間,即使李香凝勝訴,2.1億的理賠金額不太可能會獲得全額的判決支持,真功夫方對此可以通過上訴減少賠償金,延長案件審理時間。
盡管李香凝表示已經成立了在華的維權辦公室,但其發(fā)起訴訟的主體依然是美國公司,案件本質上還是屬于跨國訴訟。
跨國訴訟本身手續(xù)較復雜,舉證和判決的時間也很漫長,作為本土知名企業(yè)的真功夫完全有足夠的精力去應付這場“持久戰(zhàn)”,反觀遠在海外的李香凝可以堅持多久則是未知之數。
對于這場維權之戰(zhàn),不知大家在立場上是否會有點難以選擇的感覺?
一方面,真功夫這種在“侵權的邊緣”上試探的行為,是與公眾的價值觀不符的。不少人選擇吃真功夫,就是被那個酷似李小龍的“功夫龍”吸引,甚至目前還有部分人認為李小龍就是真功夫的代言人。
但另一方面,由于原告是海外企業(yè),被告是本土企業(yè),案件的判決結果似乎會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民族情結,我們是否要支持海外企業(yè)向本土企業(yè)索賠?相信不少人心中都存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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