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吃火鍋消費1000元竟逃單 吃霸王餐犯罪嗎
時間:2022-05-03 23:10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毛青青
原標題:13人吃火鍋消費1000元竟逃單 吃霸王餐犯罪嗎
“吃霸王餐,犯罪嗎?”重慶,13人在一家火鍋店消費1000多元錢后,其中11人陸續(xù)離開,留下2個人結(jié)賬,而剩下的這2個人見只有收銀員一個人,便稱還有酒水未打開,趁收銀員去包間清點酒水之際,偷偷溜走。
收銀員回來時,見二人已經(jīng)不在,追出去也沒見二人身影,于是報警。
真是太沒成色了!吃個飯,還要逃單!不知道是這伙人串通好的,還是說結(jié)賬的2人臨時起意。
但是不管是哪種情況,這13人都共同與火鍋店建立起了餐飲服務合同,作為已經(jīng)提供服務的火鍋店,從合同角度來講,都有權(quán)要求這13人共同承擔付款義務。
而除了要求13人承擔付款義務外,應當注意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欺騙的方式與火鍋店訂立口頭餐飲合同,這種騙吃騙喝的逃單行為,還屬于合同詐騙行為!
本案雖然未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合同詐騙罪的追訴金額是騙取財物2萬以上),但是公安機關仍可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第49條的規(guī)定,對責任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當然,如果13人共謀逃單,13人都要面臨行政處罰!而如果是付賬的2人臨時起意,面臨處罰的就是付賬的2人。
有人問,為什么見有些吃霸王餐的卻被定位尋釁滋事了呢?
應當注意的是,實踐中常見的吃霸王餐行為有兩種,其中一種就是本案這種情況。而另一種,則是強拿硬要,或者隨意毆打,店主屈于淫威,不得不給,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進行處罰!
而應當注意的是,根據(jù)尋釁滋事的司法解釋,強拿硬要一千元以上財物即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換句話說,如果這桌人采用后一種方式吃霸王餐,可就要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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