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禮 想要白嫖?
河南許昌,女子與男網(wǎng)友網(wǎng)戀奔現(xiàn)同居,獲贈1萬元及70余克三金,萬萬沒有想到,4天后,男網(wǎng)友提出分手并要求其返還三金及財物,后在其拒絕后,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應當全部返還。
據(jù)悉,女子李女士與男子王先生在網(wǎng)戀平臺認識,兩人聊得比較投機,便相約線下見面。見面后,兩人互相傾心,開始同居并計劃著結婚。
期間,王先生將原本為前女友購買的70余克三金全部給了李女士,還給李女士轉了10000元錢。
可令李女士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同居4天后,王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李女士返還前期獲贈的全部財物。
李女士不同意,王先生隨后一紙訴狀將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先生稱,給李女士的10000元及70余克三金都是結婚的彩禮,屬于附條件的贈與,F(xiàn)在雙方已經(jīng)分手,已經(jīng)無結婚的可能,條件沒有成就,李女士依法應當返還。
而李女士則辯解,是王先生提出的分手,三金和現(xiàn)金都是王先生與其戀愛期間贈與的東西,10000元及70余克三金都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同時表示,10000元已經(jīng)用于共同消費,讓自己全部承擔,對自己不公。
法院在審理本案后,認為,三金具有特殊的意義,屬于彩禮的一種,同時考慮到王先生與李女士相處只有4天時間,微信聊天記錄中多次提及彩禮事宜,且1萬元較大,與給付三金為同一天,認為1萬元同屬于彩禮。
彩禮屬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現(xiàn)在王先生和李女士沒能結婚,最終認為李女士應當將全部獲贈財物返還給王先生。
對此,有網(wǎng)友認為,感情是感情,不能借感情索要財物,認為法院的判決非常公正。
還有網(wǎng)友認為男子沒有花一分錢與女子同居了四天,男子豈不是白嫖,認為是男子提出的分手,女子沒有任何過錯,落得個人財兩空的結果,對女子不公平。
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來說,情侶關系之間的贈與分為一般贈與行為以及附條件贈與行為兩種情況。
前者,是為了增進感情的贈與行為,一旦送出去,贈與人是不能要求返還的。比如請客吃飯、共同旅行,逢年過節(jié)的禮物,具有特殊含義的轉款行為(520、1314),這些都屬于這類情況。
后者,是以結婚為目的或者其他目的為條件的贈與!睹穹ǖ洹返158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換句話說,這類贈與行為,如果條件沒有達成,那即便財產已經(jīng)轉移,贈與人是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的。
其次,彩禮屬于典型的以結婚為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一般認為如果當事人雙方?jīng)]能結婚,彩禮依法應當返還。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為了平衡彩禮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具體到本案,王先生與李女士之間相處僅僅四天就分手,同居時間較短,而且并未領取結婚證,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法判令李女士退還全部彩禮并沒有太大問題。
再次,有人說是王先生先提出的分手,不應該全部返還。
戀愛自由,婚姻自由,在不在一起都是雙方的自主決定,法律一般不會干涉。換句話說,不能僅僅以誰先提出分手,就認為誰具有過錯。
拿本案來說,雖然是王先生提出分手,假如王先生提出分手是因為李女士本身存在腳踏兩條船等情形,你還認為李女士冤嗎?
最后,本案有較強的警示意義!再次提醒廣大朋友們,閃婚閃戀有風險,一定不要被愛情沖昏了頭腦,失去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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