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招嫖被騙65萬前妻幫還 這事您怎么看?
江西吉安,男子和前妻離婚后有些寂寞,偶然間在路邊撿到一張招嫖小卡片,起了歪心思想去消費一把,誰料電話打過去后,竟然在對方的一步步誘導下,在銀行貸了65萬元全部轉給對方。其前妻知道此事后,很是氣憤,但是還是表示,考慮到孩子,還是將義無反顧地陪男子一起還貸。
男子劉某與前妻離婚后,獨自帶著孩子生活。一次偶然間在路邊撿到一張招嫖小卡片,起了歪心思想去消費一把,于是順著電話打了過去。
對方告訴他注冊會員會更加優(yōu)惠。劉某也沒多想,于是便交了128元開通了會員,見對方隨即微信返給他20元,便又在對方的指示下4次充值。
然而在最后一次充值5萬元時,對方并沒有返現(xiàn),卻告知他激活失敗,需要玩游戲才可以解鎖。而所謂的游戲也很簡單,就是買大買小,買單買雙,贏了就可以拿積分兌換現(xiàn)金。
當時的劉某還沒有意識到被騙,隨后再次充值,結果直到身無分文,被對方拉黑,劉某才反應過來。此時,劉某總計已經(jīng)給對方轉了65萬元。
據(jù)悉,劉某被騙的這65萬元,全部是銀行貸款所得。目前,第一筆55000元貸款已經(jīng)到期,如果不能按時歸還,就將產(chǎn)生逾期利息。迫于無奈他將此事告訴給了前妻。
其前妻起初很是憤怒,隨后擔心孩子受影響,還是表示將義無反顧地同劉某一起還貸。
【安律說法】
1、為了嫖娼,貸款65萬元全部轉給對方,被掏空后才意識到被騙?真不知道騙子太精明,還是說劉某腦子出問題了!
2、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
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自愿”交付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犯罪行為。
具體到本案,對方以招嫖為誘餌,通過充值等一些列操作,使劉某陷入錯誤認識,進而騙取劉某財物的行為,毋庸置疑已然構成詐騙。
《刑法》第266條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這里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分別是指,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
具體到本案,對方先后騙取劉某65萬元,已然構成數(shù)額特別巨大,至少面臨10年有期徒刑。
3、劉某被騙能否不還貸?劉某前妻是否有義務替劉某還款?
劉某被對方詐騙,可以報警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并可以要求對方退贓。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劉某雖然被騙,但是并不影響其與銀行之間的貸款合同的效力,并不能以自己上當受騙為由,拒不歸還貸款。
拒不還款的,不僅將承擔逾期還款的責任,還將影響自身的征信,甚至于連累子女。
因為這筆貸款系劉某與前妻離婚后所產(chǎn)生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劉某前妻自然沒有法定的還款責任。
劉某前妻表示愿意和劉某一起還貸,對于銀行而言屬于債務加入行為,《民法典》第552條規(guī)定,即“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nèi)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銀行可以向劉某前妻追償。
而對于劉某而言,則屬于無因管理行為,依據(jù)《民法典》第979條第一款規(guī)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劉某前妻承擔還款責任后,依法可以向劉某追償。
4、最后,劉某的行為令人不齒。而反觀劉某前妻在與劉某離婚后仍然能夠為劉某、孩子挺身而出,真是劉某的福氣,應當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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