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女士說,當天母親帶著小狗在小區(qū)溜達,狗并沒有撲向謝婆婆,只是從她身邊經過。謝婆婆見狀,彎腰用手上的鑰匙晃動,而雷母提醒謝婆婆不要晃動鑰匙,免得嚇著小狗,并將謝婆婆的鑰匙拿下來。她在直腰站起時,不注意跌倒了。
“謝婆婆自身有過錯,害怕狗,用鑰匙嚇狗,自己不小心跌倒的。”雷女士表示,狗兒都沒有挨到謝婆婆,她只愿承擔一半的責任。“這個教訓太深刻了,狗兒都沒有挨到她,我承認未拴繩有責任,但對方也有一定責任”。
法院判決
傷者受驚嚇不慎跌倒 狗主人承擔全責
3月29日,雙方共同委托司法鑒定對謝婆婆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第二天,該鑒定所就出了鑒定意見:謝婆婆的傷殘等級為9級。但雷女士說她當時并沒有收到這份鑒定意見書,因而懷疑其真實性。后來,雙方對賠償沒能達成一致,謝婆婆將雷女士告上法院。
對于雙方不一致的說法,承辦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采納了兩人說法中合理的部分。法院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是這樣的:當天早晨,謝婆婆在小區(qū)散步,雷女士飼養(yǎng)的犬只被她的親屬帶出到小區(qū),但沒拴繩子。見到犬只奔來,謝婆婆見此害怕,便拿出鑰匙串晃動,以圖嚇走犬,但不慎跌倒。法院還認定,謝婆婆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062.3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以及殘疾賠償金78615元,共計85877.3元。
龍泉驛法院審理后認為,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養(yǎng)犬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養(yǎng)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guī)定,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法院認為,這起案件中,飼養(yǎng)的犬只在被他人放出時,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犬繩牽領,才導致犬只在見到謝婆婆時不受約束地奔向謝婆婆,導致她受驚嚇而跌倒受傷,對此,雷女士作為飼養(yǎng)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謝婆婆不承擔責任。
龍泉驛法院判決,雷女士賠償謝女士8.58萬余元。由于此前已付了5萬多元,這樣雷女士一下子要賠14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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