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舉行了婚禮后大半年,竟然一直未領取結婚證和“圓房”。一氣之下,男子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退還彩禮。近日,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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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均為85后的男子孫。ɑ┡c女子張瑩(化名)經介紹人的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相互了解,兩人確定了戀愛關系。2022年5月,孫俊與張瑩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槎Y當天,孫俊到張瑩家中接親時,給了張瑩1萬元“開門利是”紅包。婚禮結束后,孫俊與張瑩雙方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據孫俊講述,在兩人“結婚”前,他曾給女方20萬元作為彩禮,并置辦了“三金”(金戒指、金手鐲、金項鏈等)。兩人婚禮結束后,雙方以“夫妻名義”斷斷續(xù)續(xù)地生活,一直到同年的9月。在此期間有段時間,孫俊外出工作。兩人累計共同居住時間不到三十天,在共同居住期間并沒有發(fā)生兩性關系。
孫俊認為,“妻子”張瑩拒絕與他領取結婚證和共同生活的行為給他的聲譽及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遂將張瑩及其父母訴至蔡甸區(qū)法院。在訴狀中,孫俊要求張瑩及其父母共同返還彩禮20萬元、“開門利是”紅包1萬元以及“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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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孫俊與張瑩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綜合考慮到辦理酒席以及短暫同居經歷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本地的婚嫁習俗以及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法院酌定張瑩返還孫俊彩禮16萬元以及“三金”。
承辦法官表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是彩禮最重要的特征,在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給付目的的情況下,“既要保障婦女權益,也要考慮高額彩禮給付對給付彩禮一方生活的影響”。
據悉,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張瑩按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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