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動了親屬的“最后告別權”
曾成杰,湖南三館房地產(chǎn)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死刑。
2013年7月12日晚10時04分,曾成杰的女兒曾珊通過微博“@曾成杰之女”發(fā)布消息:“上午我爸爸已經(jīng)被執(zhí)行死刑了。我們連他的最后一面也沒見到!一句遺言也沒有!”10時42分,她再次發(fā)微博:“一大早趕到法院,看到了執(zhí)行死刑的布告。我和哥哥腦子一片空白,為什么不通知我們,哪怕讓我們看一眼遺體也成,為什么?”
執(zhí)行死刑未通知親屬是否合情合法?曾珊的微博被大量轉發(fā)、評論。7月13日17點19分,長沙市中級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發(fā)布消息稱:“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對犯人執(zhí)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边@條微博激起網(wǎng)友憤怒,被批“最冰冷回復”。半小時后,該微博被刪除。
18時56分,長沙中院微博稱,“7月12日上午,長沙市中級法院在對罪犯曾成杰執(zhí)行死刑前驗明正身時,法官告知其有權會見親屬,但罪犯曾成杰并沒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遺言中也沒有提出!
20時,長沙中院微博就“最冰冷回復”致歉,“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員對刑事法律學習鉆研不夠,想當然辦事,面對網(wǎng)上輿論不淡定,導致發(fā)出了一條錯誤信息并在領導發(fā)現(xiàn)后刪除……特此向網(wǎng)友和公眾道歉!
7月14日,曾珊收到了來自長沙中院的死刑執(zhí)行通知的掛號信。掛號信的郵戳顯示,信是7月13日郵寄出來的。
同一天,湖南省高級法院新聞發(fā)言人曾鼎新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除了為什么判處曾成杰死刑等實體問題,曾鼎新也談到公眾關心的程序問題。他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核準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長沙中院對曾成杰執(zhí)行死刑!皳(jù)我們了解,湖南省長沙市中級法院于執(zhí)行當日,將曾成杰的死刑執(zhí)行布告貼于法院的公告欄內。因為案卷材料中沒有曾成杰的二女兒、兒子的聯(lián)系方式,故當日執(zhí)行后法院將執(zhí)行通知書郵寄送達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兒丈夫)!
但曾珊并不認可“沒有聯(lián)系方式”的說法。她在“@曾成杰之女”發(fā)微博稱:“我爸爸知道我們的電話號碼,再說,法院肯定有爸爸律師的聯(lián)系方式!”
15日下午,長沙中院刑事審判二庭庭長吳冀湘通過媒體公開回應外界質疑。他首先就“最冰冷回復”道歉,稱長沙中院在對曾成杰驗明正身時,告知有權會見近親屬,曾未提出會見近親屬的要求。就曾成杰家屬質疑的死刑執(zhí)行通知書的寄送時間,吳冀湘表示,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是,在執(zhí)行死刑后,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
有沒有可能做得更好
關于“最后告別權”為何沒有實現(xiàn),法院先后給出幾種說法!胺蓻]有明文規(guī)定,對犯人執(zhí)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是法院首次回應。因為受到網(wǎng)友激烈抨擊,此條微博被刪除,法院和相關人員也做了道歉。其實,如果對“法律”做狹義理解,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如果刑訴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guī)定僅有宣示意義而不能成為司法人員行動的最高準則,那么,“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就并非不是事實。
接下來,我們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標準審視法院最新解釋,看這事兒有沒有可能做得更好。按照長沙中院吳冀湘庭長回應,在對曾成杰驗明正身時,告知有權會見近親屬,曾未提出會見近親屬的要求。7月13日晚長沙中院官方微博,也發(fā)了同樣內容的微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仝宗錦以長微博的方式對這種說法提出質疑。他認為,驗明正身盡管也是“執(zhí)行死刑前”,但已經(jīng)是執(zhí)行前的迫在眉睫時刻,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除非出現(xiàn)六種情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zhí)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發(fā)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xiàn),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懷孕的;(六)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的),否則不能暫停執(zhí)行,因而此時告知,在時間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請、通知親屬、親屬趕來,法院安排會見等耗時較長的過程。
吳冀湘在回應中對此作了說明,“驗明正身與實際執(zhí)行有一段時間,如果在驗明正身時,曾成杰提出此要求,并提供其近親屬的聯(lián)系方式,我們會依法通知,并相應延遲執(zhí)行時間!蔽覀児们艺J可其說法,不過,既然申請會見是曾成杰的權利,保障其權利實現(xiàn)是法院義務,那么,從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到7月12日執(zhí)行死刑,將近一個月時間,其間提早告知,顯然更有利于這種權利的實現(xiàn)。驗明正身時才告知,會見得以實現(xiàn)的前提是他能夠“提供其近親屬的聯(lián)系方式”。這意味著,如果不能提供,即使他有會見的要求,也注定難以實現(xiàn)。而早一些告知,一旦他申請會見卻無聯(lián)系方式,法院有充裕時間尋找親屬。
可見,這件事法院并非沒有做得更好的空間。
“最后告別權”是誰的權利
“對曾成杰驗明正身時,告知有權會見近親屬,曾未提出會見近親屬的要求”,我們沒有根據(jù)懷疑法院的說法。司法實踐中,出于愧對家人、不想讓家人承受生離死別痛苦等各種原因,死刑犯不申請會見的情況確實存在。不過,考慮“最后告別權”對雙方情感的重大價值,當親屬對死刑犯“不申請”有疑問時,法院應提供這方面的證據(jù)。
死刑犯不要求見,就可以不通知親屬,由此不難推測,在部分司法人員看來,“最后告別權”是死刑犯的權利,而親屬這方面的權利,是“從屬于”前者的。
果然如此嗎?
在這一話題的討論中,2007年3月兩高、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第45條,今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423條,被反復提及。前者表述是:“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并提供具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此條似可證明,驗明正身時方告知曾成杰可申請會見,有違法之嫌);后者的表述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比绾卫斫膺@兩條,爭議頗大。
以司法解釋第423條為例,一種理解是:后半句“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是以前半句“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罪犯申請會見,法院通知了其近親屬,后者才有申請的“資格”;如果罪犯沒有申請會見,法院也就無需通知其近親屬,他們自然也無從申請。
另一種理解,是死刑犯和其近親屬享有獨立的申請會見權,后者申請并不以前者申請為前提。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就這一事件在央視網(wǎng)撰文稱,“死刑執(zhí)行法院不僅要保障死刑犯的會見申請權,而且還要保障死刑犯近親屬的會見申請權。兩個會見申請權是彼此獨立、并列存在的。死刑犯放棄申請,不等于近親屬也放棄申請;保障了死刑犯會見權不等于同時也保障了死刑犯近親屬的會見權”,“即使死刑犯明確表示拒絕會見其近親屬,也不免除死刑執(zhí)行法院在死刑執(zhí)行前通知死刑犯近親屬的義務”。
上述兩種理解,到底哪一個是相關司法解釋的本意,一時難以判斷,需要制定機關釋明?晒﹨⒖嫉氖亲罡叻ㄔ1998年9月2日出臺的《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43條:“執(zhí)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彪m然當時“可以準許”的“力度”不如現(xiàn)在的“應當準許”,但它明確了罪犯及其近親屬雙方均享有申請會見的權利。從司法進步考量,目前規(guī)定,第二種理解似應為正解,否則便有“開倒車”之嫌。
從人性角度看,賦予雙方這種權利更合適。一些罪犯之所以不申請會見,原因在于無顏面對家人,甚至擔心自己申請家人也不見(司法實踐中犯人申請會見,家人不見的情況不鮮見)。如果是這種情況,當他知道家人想見自己一面的時候,不申請會見的想法未必不會改變。更重要的是,除了死刑犯,其親屬的情感也需要得到尊重。也許親屬申請了會見,最終還是因為罪犯拒絕會見不能實現(xiàn),但此時雙方心中至少都不再有遺憾。我甚至認為,如果罪犯不愿面對面,讓親人遠遠看上他一眼,也是莫大心理安慰。不知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讓死刑犯帶著感激“上路”
親屬在未最后告別的情況下被執(zhí)行死刑,體會這種切膚之痛的,曾成杰的家人不是第一個。2004年,殺害4名同學的云南大學學生馬加爵,也是在親屬不知情情況下被執(zhí)行死刑的。當年6月18日《新京報》報道,馬加爵的姐姐從網(wǎng)上看到有關消息后主動給記者打電話:“我弟弟是不是真的死了?”他的父親接受采訪過程中則不斷重復著一句話:“法院應該通知我一聲啊……”
時間過去近十年,馬加爵家人的遺憾在曾成杰家人身上重現(xiàn),令人極其遺憾。據(jù)法律界人士稱,死刑執(zhí)行后才通知親屬,是很多地方慣常做法。因為刑事訴訟法并未提及會見權,僅在第252條規(guī)定“執(zhí)行死刑后,交付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先執(zhí)行后通知在法律上似乎并無問題。
對于死刑犯會見權為何未寫進刑訴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在接受《新京報》采訪時稱,1996年刑訴法首次加入執(zhí)行死刑后應當通知罪犯家屬的條款,然而在這之后,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好壞兩種結果: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頭痛哭叮囑晚輩照顧長輩;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屬又出現(xiàn)了刑場搗亂、阻撓執(zhí)行的過激行為。因此,去年刑訴法再次修改時,學界沒有再進一步推動該條款修改,而選擇了維持現(xiàn)狀。
從曾成杰事件引發(fā)巨大反響看,在這一事關公民權利和情感的重大問題上,“維持現(xiàn)狀”肯定不行了。避免少數(shù)人有過激行為,是一個技術問題,對于掌握國家權力的司法機關來說,并不難處理。因為少數(shù)人的過激而拒絕在法律上確認多數(shù)人的權利,實乃因噎廢食。
死刑犯走向毀滅,是其咎由自取;讓他們?yōu)樽约旱淖飷盒袨楦冻錾拇鷥r,是被害人和社會應得的正義。然而,一個人來世上走一遭不容易,當他以一種并不光彩的方式告別這個世界的時候,讓他和他愛的人、愛他的人做最后的告別,是人性的要求?剂糠缸锇l(fā)生,犯罪形態(tài)、犯罪起因等不一而足,而罪犯對于社會、他人的冷漠心態(tài),卻如出一轍。正是人性的冷漠,導致罪犯作出種種喪心病狂的行為。而減少犯罪,也需要從喚起更多人的溫情開始。給死刑犯最后的關愛,讓他們及其親屬體會最后的溫情,是“溫情建設”的一部分。
早在2003年,北京市高級法院即出臺了死刑犯臨刑會見制度。死刑犯李軍成為首個受益者,在法院安排下見到妻子的李軍說,這“滿足了我心里最大也是最后的一個愿望,我十分感謝政府、感謝法院!
當罪犯帶著感激上路,其親屬以感恩之心生活的時候,司法才算實現(xiàn)了“以人為本”,社會和諧也才能更有保障。這,恐怕也正是曾成杰案引起公眾如此強烈關注的原因。
鏈接
2003年,北京高級法院出臺《關于死刑犯與近親屬會見的實施意見(暫行)》。該《會見意見》規(guī)定:可以申請會見死刑犯的“近親屬”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死刑犯在執(zhí)行死刑前會見近親屬只安排一次,參與會見的近親屬一般不超過兩人。
會見應遵守雙方自愿的原則,法院不違背任何一方的意愿安排會見。同時,為防止會見時雙方情緒過于激動而發(fā)生意外,法院還會特別安排醫(yī)務人員帶著急救藥箱在會見室外等候。
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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