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日中午,做完早餐生意的陳某將載有煤爐的三輪車停放在其租住房的院落內(nèi),并在煤爐上放置一鍋水以保溫。該院落出入口并無門鎖。約14時許,帆帆與兩名小伙伴玩耍,帆帆與一小伙伴躲藏在陳某停放的三輪車后,因帆帆起身時手碰到平放的三輪車后擋板而被爐上鍋內(nèi)傾瀉的水燙傷。經(jīng)司法鑒定,帆帆全身多處燙傷,皮膚瘢痕形成分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二個10級傷殘。
法庭上,原告帆帆方認為,陳某將危險物品放在公共場所未予看管,且放置不穩(wěn)造成帆帆燙傷,事發(fā)后也未及時救助,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陳某辯稱,爐子是其謀生工具,停放三輪車的院落并非公共場所,帆帆的母親無業(yè)在家,未對孩子進行有效看護,因此帆帆燙傷的主要責任不在于自己,但愿意從道義出發(fā)補償原告五六千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無證據(jù)表明原告是被另兩名孩子打翻的水所傷,此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被告既未能妥善放置危險物品并予以看管,也未通過設置警示標志等方式進行提示、防范,顯然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然而事發(fā)時,原告監(jiān)護人未積極陪護,原告方自身對損害的發(fā)生亦有過錯。
因此,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本案實際情況,法院確定被告對原告損傷所產(chǎn)生的合理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至于后續(xù)治療費用,原告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
(責任編輯:韓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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