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足額預算垃圾焚燒購買服務經費。積極籌集資金,將垃圾焚燒發(fā)電政府購買服務費納入預算安排,全年安排預算2310萬元。
二是科學確定購買服務標準。委托中介機構對垃圾焚燒廠項目建設、運行成本等進行分析、測算,并根據項目的公益性按照5%的投資效益確定購買服務標準57元/噸。
三是建立市區(qū)政府共同分擔費用機制。建立了市政府承擔總費用70%、江陽區(qū)、龍馬潭區(qū)按照轄區(qū)內城區(qū)人口比例承擔總費用30%和納溪區(qū)不承擔的多渠道多種方式投入機制,確保垃圾焚燒發(fā)電服務費實現合理分擔。
四是給予瀘縣和合江縣適當運輸補助。按照瀘縣20元/噸、合江縣18.5元/噸的補貼標準對兩縣垃圾焚燒處理運輸成本進行專項財政補貼,引導瀘縣和合江縣按照市政府要求將城區(qū)的垃圾運送到垃圾焚燒電廠處理,每年補貼瀘縣和合江縣約90萬元和1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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