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買賣”法不能容
時間:2018-06-08 12:01 來源:川北在線 責任編輯:青青
一女子以近5萬元價格將自己1歲7個月的親生女兒賣給別人,還到派出所報案自稱孩子丟失,民警10個小時成功破案。5月23日上午,鄭州市公安局火車站分局民警將成功解救的孩子交到了其父親手中。據(jù)該女子余某交代,其于5月20日以帶孩子來鄭州游玩為由,將孩子以5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并于當天下午就將賣孩子所得揮霍掉6000元,用于購買化妝品等物品。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魏某海因涉嫌拐賣兒童罪被刑事拘留。(6月8日新浪網)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看到這則新聞,腦海里出現(xiàn)“親子買賣”四個觸目驚心的字眼。在現(xiàn)實生活中,拐賣兒童的事件也屢見不鮮,每年都會有類似的新聞報道出現(xiàn)在大家的眼前。有的孩子被簡單粗暴的綁架后多次販賣,有的被騙子以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被拐賣。這些孩子們有的被拐賣到了相對發(fā)達的地區(qū)和富裕家庭,有的被非法機構組織起來四處乞討,有的被無情虐待,有的更慘在被拐過程中失去了年幼的生命。被拐賣的孩子內心恐懼,孤苦無助,生活在陰影下,嚴重影響孩子身心健康。孩子被拐賣了,致使家庭骨肉分離,親人們傷心欲絕,整日在淚水和牽掛中度日如年,從此踏上了苦苦尋找孩子蹤跡的坎坷路。
此次“親子買賣”事件,還好沒有釀成悲劇,慶幸的是經過警方的不懈努力,最終成功破案,將賣掉自己親生女兒的“禽獸”父母緝拿歸案。
一位母親可以將自己的孩子以5萬元的價格賣到給他人,還在賣掉孩子的當天下午揮霍掉了6000元,用來購買化妝品。孩子是物品可以銷售的嗎?無視法律的存在嗎?母雞護小雞、虎毒還不食子呢……鄭州的這位賣掉親身骨肉的人,連一點兒做父親的感情都沒有,畜牲不如,不配做母親,連“人”這個字都不配。
以前就有因家庭原因或經濟條件不好,或想要個女孩(男孩),竟把自己的親生骨肉當作商品進行出售的事件,甚至有的還在網絡上公開標價5萬元銷售親生孩子,更甚者2014年的福建省龍巖市長汀縣童坊鎮(zhèn),買賣兒童成風,部分還是“親子買賣”。有的還愚蠢的認為“賣自己的孩子,為什么會犯法啊”、“賣親生孩子的又沒有傷害任何人”、“賣孩子圓了不孕不育的家庭的孩子夢”。賣自己的孩子就不是犯罪,就會輕罰嗎?答案是否定的。
父母將親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是構成拐賣兒童罪的。盡管過程中并沒使用拐騙、綁架、虐待等手段,但子女是人,不是私有財產、商品,不能買賣,出賣親生子女和拐賣兒童的性質是一樣的,同樣構成拐賣兒童罪。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第16條規(guī)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第17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yǎng)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yǎng)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yǎng)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yǎng)”行為的。
建議那些有實在特殊情況父母,確實無力撫養(yǎng)自己的孩子,經夫妻雙方同意,可依法依規(guī)、按程序將孩子送養(yǎng)他人,減輕負擔。
孩子,有血有肉有感情,是生命和愛的延續(xù),不是商品,不可買賣,人格和尊嚴不容踐踏!這位母親賣掉的不僅孩子,賣掉的更是自己的無知、良心和人性。喪盡天良的行為將把自己送上一條不歸路,必將受到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嚴懲!
我們想要看見更多的“親子娛樂”、“親自游戲”、“親子體驗”這些充滿溫暖和愛的畫面,但愿充滿銅臭味、喪失人性的“親子買賣”不再度重演。(文:陳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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