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于晏名譽權二審 獲賠27萬元
時間:2018-11-03 18:35 來源:今日頭條 責任編輯:毛青青
原標題:彭于晏名譽權二審 獲賠27萬元
11月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彭于晏起訴微博加V用戶陳某、某飲品公司、某視頻App公司以及某音頻網(wǎng)絡公司(以下簡稱“陳某及三公司”)侵犯名譽權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
上海一中院維持一審認定名譽侵權成立,陳某及三公司對彭于晏發(fā)表道歉聲明、陳某和某飲品公司共計賠償27萬余元、某視頻App公司和某音頻網(wǎng)絡公司承擔部分賠償款的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2017年,陳某在微博上發(fā)文寫到“一八卦賬號稱彭于晏與一位男性基金投資人有親密關系”,雖然此前彭于晏工作室已發(fā)文辟謠,但文中仍提及“金融大佬潛規(guī)則當紅小生”,并寫彭于晏為換取多個品牌代言接受“潛規(guī)則”。
幾日后,某飲品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也刊登了此文。之后該飲品公司與陳某分別通過某視頻App公司以對話的形式再次發(fā)布了類似內容,陳某又在某大型音頻網(wǎng)站發(fā)布了與其微博文章一致的音頻內容。
事后,彭于晏正在接洽的某代言談判因此次相關報道而被無限期擱置。于是,彭于晏將陳某及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就名譽侵權進行公開道歉,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1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陳某及三公司的行為對彭某某構成了名譽侵權,判決陳某及三公司對彭于晏發(fā)表道歉聲明、陳某和某飲品公司共計賠償27萬余元、某視頻App公司和某音頻網(wǎng)絡公司承擔部分賠償款的連帶清償責任。
陳某及三公司均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陳某及三公司上訴稱,其行為未對彭于晏構成名譽侵權,要求改判駁回彭于晏對他們的全部訴請。彭于晏表示,陳某和某飲品公司發(fā)布的文章和視頻內容均有明顯的侵權行為,而視頻和音頻兩家公司未對此類內容進行及時刪除,亦應承擔法律責任。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事發(fā)前彭于晏工作室已在微博上發(fā)布辟謠聲明,具有一定公示效力,而陳某作為微博加V用戶仍發(fā)布缺乏客觀依據(jù)的內容。且發(fā)文內容從標題到措辭均有明顯侮辱性質,極易使讀者對彭于晏產生誤解認知,降低社會評價。且陳某以文字、視頻、音頻等形式在多個社交平臺發(fā)布類似內容,主觀過錯十分明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中院表示,某飲品公司發(fā)表陳某同篇文章亦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某視頻App公司和某音頻網(wǎng)站作為該案視頻、音頻內容的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未能對此類言語低俗、侵權明顯的內容進行甄別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刪除,理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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