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殺妻冤案真兇曝光
蚌埠殺妻冤案真兇曝光后,坐了17年冤獄的官員終于自由,并且可以恢復公職了。17年后警方才獲得關鍵證據(jù),會不會晚了點,但是讓人欣慰的是,最終法律給了官員一個交代。
現(xiàn)今中國社會,法律已經(jīng)應有盡有,可冤假錯案為什么不能盡快糾正?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現(xiàn)狀?
安徽蚌埠警方昨天宣布,17年前的區(qū)長助理于英生殺妻冤案告破,強奸殺人犯罪嫌疑人——當?shù)亟痪淠衬橙涨奥渚W(wǎng)。百余天前的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再審以犯罪證據(jù)“不具有 性和排他性”,宣判已服刑近17年的“殺妻案犯”于英生無罪,警方隨即啟動再偵程序。警方稱,專案組克服多種困難,從嫌犯遺留痕跡物證中檢測出DNA樣本獨特信息,經(jīng)排查鎖定嫌犯。
辯護律師在防范冤假錯案上的作用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的基本職責就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一制度設計,就在于與控訴方形成一種訴訟對抗關系,防止對犯罪的指控成為一種潛在的犯罪認定。
我國法律對公訴機關雖然也作出了要重視無罪、罪輕證據(jù)的規(guī)定,但公訴機關的追訴性質(zhì),在本能上肯定是更為關注有罪、罪重的事實和證據(jù),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現(xiàn)代的訴訟構造,為防止一邊倒,通過立法安排了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了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從防范冤假錯案角度而言,推而廣之,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
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一種非常奇怪的現(xiàn)象,律師不與公訴人對抗,反而同主持庭審的法官進行對抗,甚至演變成了“對手”,律師要“死磕”法官,社會上有人說現(xiàn)在的律師與法官關系是“像霧像雨又像風”,深層原因在哪里?要進行深入分析。個別律師不遵守規(guī)則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題大做、反應過度的問題?思想深處有無輕視刑事辯護、不尊重律師依法履職的問題?工作關系上有無存在重視法檢配合而忽視發(fā)揮律師作用的問題?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則和公正的立場?對此,我們必須認真進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認識到,律師是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重要一員,是人民法院的同盟軍,是實現(xiàn)公正審判、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的無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對個別律師違規(guī)發(fā)難、無理“鬧庭”的問題,可采取一事一議、就事論事方式,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也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xié)會進行通報,請他們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將這種情況輕易擴大為對整個律師群體的偏見,要充分相信絕大多數(shù)律師是具備良好職業(yè)素養(yǎng)的,是理性、客觀、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應當依靠的重要力量。(法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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