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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抱兒跳樓雙雙殞命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時間:2014-01-22 12:14   來源:法邦網(wǎng)   責任編輯:毛青青

男子抱兒跳樓雙雙殞命

男子抱兒跳樓雙雙殞命,事發(fā)前夫妻曾發(fā)生爭吵。2013年12月31日,福州長春花園一個男子抱著四歲兒跳樓,雙雙殞命,家人悲痛不已。昨天是2013年的最后一天,他用慘絕的方式,結束了自己和4歲兒子的生命,結束了本該美滿的家庭。男子抱兒跳樓雙雙殞命,令人痛惜。孩子是無辜的,只是年僅4歲就已經(jīng)無緣這個世界。

2013年12月31日上午11點50分左右,福州鼓樓區(qū)長春花園小區(qū),33歲的黃某懷抱年僅4歲的兒子,從7樓樓頂一躍而下,雙雙殞命。聞訊趕來的妻子悲痛欲絕。小區(qū)居民說,此前曾聽到夫妻倆吵架。男子抱兒跳樓事故具體原因,警方已介入調查。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男子抱兒跳樓,令人無限惋惜。但是人已死,多說無益。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法律上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但有些情形雖然具備了刑事犯罪的特征,卻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的情形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對社會危害比較輕微的或者已經(jīng)沒有了處罰的必要的,刑法的功能除了懲罰罪犯,更大的目的是為了教育改造罪犯,以上對相關情形的規(guī)定正是為了這個目的而設置的,讓行為人能更好地改過自身重新融入社會。

男子抱兒跳樓,雙雙殞命。眾人紛紛感嘆孩子無辜受牽連,但因為男子已死,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生命只有一次,死了就什么都沒有了。男子抱兒跳樓雙雙殞命,實在是不可取。珍惜擁有,自然也包括生命。遇到問題時,不要只想逃避,可多咨詢律師。(法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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