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蘭州一幼童吃飯時被嗆致死 老師心太大!從旁經(jīng)過也未察覺異常
近日,甘肅蘭州,一名幼童疑似吃飯時被嗆死,一旁的老師被指玩手機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F(xiàn)場視頻顯示,事發(fā)時,老師在周圍一直盯著手機,這名幼童吃著飯突然向后仰倒,老師未能察覺。另一名老師從旁經(jīng)過也未察覺。直到40多秒后,拿著手機的老師才察覺,急忙上前查看。4天后,醫(yī)院宣布幼童腦死亡,家屬放棄治療�,F(xiàn)家屬與幼兒園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司法部門已介入。街道人員表示,這家幼兒園屬于幼兒托護點,并非幼兒園,老師都有教師資格證,相關部門都已介入調查。(新聞來源:青蜂俠)
#家子說法#
1、有孩子的人真看不了這種新聞,真是讓人心痛,才這么小就失去了生命,不知道他的父母會如何傷心。
2、有媒體報道時,在標題中稱,《一幼童吃飯時被嗆致死 看護老師一旁玩手機久未發(fā)覺》,指責老師是在一旁玩手機。但也有不少網(wǎng)友指出,這名老師并非是玩手機,應該是在給孩子家長拍攝孩子們吃飯的視頻。從現(xiàn)場來看,個人覺得網(wǎng)友說的應該是對。
3、無論這家托護點是否屬于幼兒園,都屬于法律上的教育機構,幼童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中受到傷害的,《民法典》對如何處理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與一般侵權不同,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受到損害的,法律首先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但允許教育機構推翻這個推定。
也就是說,現(xiàn)在幼兒的家長不需要證明這家托護點是否有錯,直接起訴就可以了。托幼點不想承擔責任的話,就需要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如果證明不了,托幼點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其實,從監(jiān)控來看,這位老師當時在給孩子們拍攝視頻,并非在玩手機。而且在40秒左右就發(fā)現(xiàn)了孩子的異常,在這個過程中,應該不存在過錯。
但存在過錯的是,作為幼兒園老師,應當具備常見的急救常識。幼兒吃飯時被嗆到,應當是比較常見的危險情況,作為幼兒老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急救知識,至少應當掌握海姆立克急救法。
如果當時老師們采取措施得當,幼童還是有被救回來的可能。
所以,托護點的過錯應該在這方面,而不是未能立即發(fā)現(xiàn)幼童的異常。
而事發(fā)時,幼童在吃飯時未能注意安全,被嗆到,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估計很多人無法接受這點,但這畢竟是事實)。可以相應減輕托護點的責任。
托護點應當承擔的是與自己過錯相應的責任,而不是全部賠償責任。
3、這件事也給我們提了個醒,一方面,我們在教育孩子吃飯時要細嚼慢咽,防止被嗆到,另一方面,我們自己在帶孩子時也要隨時關注孩子的狀態(tài)下,避免發(fā)生意外。此外,我們還要掌握海姆立克急救法,在出現(xiàn)此類情況時,能夠及時幫助孩子脫離危險(被嗆到的情況下,撥打120往往來不及)。
最后,大家認為這家托幼點是否有責任呢?生活中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孩子呢?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與家子和大家一起交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