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張某、李某回家時在電梯門口吃雪糕不小心掉了一塊。王阿姨路過時,剛好踩到電梯口的雪糕污漬摔倒,經鑒定本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王阿姨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李某及小區(qū)物業(yè)公司賠償損失共計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阿姨走路時應當仔細觀察路面狀況,自身亦有責任。而張某、李某二人在吃雪糕等電梯時,未對掉落的雪糕污漬進行清理,具有一定的過錯責任。小區(qū)物業(yè)未對該雪糕污漬進行及時清理,亦存在管理不足,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各方自愿達成調解,張某、李某承擔40%責任,小區(qū)物業(yè)公司承擔30%責任,王阿姨承擔30%責任。
這是一起在公共場所意外摔倒的案例。大家出門到小區(qū)、游樂場、商場等公共場所或許也遇到過路面濕滑或者踩到異物打滑的情況,稍有不慎就可能摔倒受傷。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梳理了以下案例,希望大家通過具體事例知曉法院判責的情況,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心里能有個底。
01 乘公交車因剎車摔傷
今年3月,荊州某公交車上一名老年人起身調換座位。換好座位后,老人覺得還是不滿意,為尋找更舒適的座位,于是第二次起身準備換座。而此時公交車恰好啟動,正起身穿過走道的萬老太因車輛啟動的慣性而向后摔倒,造成頭部受傷。
萬老太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公交公司為其墊付了住院費用。經過10天住院治療后,萬老太出院回家靜養(yǎng)3個月,由家人看護。今年8月,萬老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交公司、司機朱某共同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萬余元。
本案中,萬老太乘坐公交車,即與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公交公司有義務將萬老太安全運送到目的地,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造成乘客損傷,即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萬老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認識到在公交車啟停期間頻繁調換座位的行為會增加自身受損風險,其對損害的造成具有一定過錯,應減少公交公司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公交公司對萬老太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從中扣減已墊付的住院費用;萬老太因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自行負擔30%的損失;司機朱某因系執(zhí)行工作任務,不承擔賠償責任。宣判后,原被告收到判決書后均未上訴,公交公司主動了履行賠償義務。
02 在商店門前地毯打滑跌倒骨折
2022年8月5日,周琪經過珠寶店門前的紅色地毯時,突然打滑跌倒在地,疼痛難忍。周琪坐在店鋪的石階上稍作休息,便被丈夫和朋友送往醫(yī)院診治,后住院治療。醫(yī)院的診斷意見為:右腓骨上段和下端骨折、右后踝骨折。周琪住院15天,共花去醫(yī)療費1萬余元。
周琪要求珠寶店賠償損失,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周琪將珠寶店訴至藤縣人民法院,要求珠寶店賠償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萬余元。
藤縣法院認為,庭審中珠寶店承認門前的地毯是其鋪設,且鋪設地毯的地方是進出珠寶店的必經之路,屬珠寶店整體使用的一部分,F(xiàn)珠寶店不能證明其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對周琪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周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地面濕滑的危險并謹慎通行,本人未盡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發(fā)生亦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藤縣法院酌定珠寶店承擔80%的賠償責任,周琪自行負擔20%責任。藤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珠寶店應向周琪賠償各項損失1.3萬余元;駁回周琪的其他訴訟請求。
03 在小區(qū)廣場磚路面騎電動車摔倒受傷
2019年,家住廈門的趙某前往案涉小區(qū)查看小區(qū)內補習班,騎電動車進入案涉小區(qū),在廣場磚路面騎行時不慎摔倒受傷。之后,趙某被送往廈門市中醫(y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左踝關節(jié)粉碎性骨折,花費醫(yī)藥費近6萬元,經司法鑒定,趙某還被評為傷殘十級。
在法院一審過程中,物業(yè)公司認為案涉小區(qū)雖然允許騎行電動車,但只有水泥路允許騎行,廣場磚路面是禁止騎行的,對此物業(yè)公司已經明確設置“廣場磚禁止騎行”的警示標志。同時,事發(fā)當天下雨導致的路面濕滑,趙某自己騎行不慎摔傷,與物業(yè)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物業(yè)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廈門市湖里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yè)公司作為小區(qū)管理者,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不能證明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物業(yè)公司存在過錯。應對損結果承擔20%責任,最終判決物業(yè)公司向趙某支付6萬余元。
然而,二審卻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物業(yè)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并駁回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為什么?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理由為:趙某要求小區(qū)物業(yè)單位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剂烤用裥^(qū)是否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公共場所”,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上述條款特別羅列的“公共場所”是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而之后的“等”字,應當是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同類項的公共場所。而居民住宅小區(qū)屬于小區(qū)居民的活動場所,雖然小區(qū)業(yè)主與物業(yè)公司也會訂立相關的物業(yè)管理合同,但這種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僅限于該小區(qū)業(yè)主與物業(yè)公司之間物業(yè)管理上的約定,顯然與上述規(guī)定的公共場所不是一個類項。
04 公園試營業(yè)免費玩攀巖游客摔傷
某公司經營的體育文化公園開始試營業(yè),小張參加了公園內的免費攀巖活動,在從頂部下降時摔傷。隨后小張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多處骨折。經鑒定,小張構成八級傷殘。小張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其認為是由于保護繩太長才導致在下降過程中從半空直接掉到地上摔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周某在進入被告經營的超市時摔倒,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原告摔倒處的地面上存在少量積水,被告揚州某百貨公司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已采取相應警示措施,提醒公眾注意防止摔倒。被告因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摔倒受傷,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原告周某因其年齡較大,且腳穿棉拖鞋,進入超市時未能適當注意地面狀況,其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各方過錯以及原因力比例,法院酌情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揚州某百貨公司賠償原告周某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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