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王某甲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妻子,從具有扶養(yǎng)義務的丈夫王某甲處獲得銀行轉賬,符合民法典中有關夫妻互負扶養(yǎng)義務的規(guī)定,且李某并不具有審查丈夫資金來源合法性的審慎義務,因此,不構成不當得利,王某乙無權向李某主張權益。
承辦法官葉雲表示,王某乙作為案涉銀行卡的所有人,在與王某甲同居期間,自愿將其所有的銀行卡交由王某甲使用,并在王某甲使用該銀行卡期間向該銀行賬戶陸續(xù)匯入存款。王某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將自己的銀行卡借用給他人且在他人借用期間向該賬戶匯入存款會產生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后果。雙方的非法同居行為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家庭關系,不僅為法律所不允許,更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雙方之間產生的經濟糾紛理應由其自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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