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余幾名被告的供述也不盡相同。大魏在2月21日接受警方首次訊問時稱,“王某用腳踹了那個女孩兩腳,李某某抽了那個女孩的嘴巴”。張某某首次接受警方訊問時稱,“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還罵她”,在他們與她先后發(fā)生關系后,“李某某說讓那女子穿上衣服和我們一起走,女子不同意,李某某就用手抽了她幾個大嘴巴子,那女子站起來就要撞墻要自殺,但被王某攔住又將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來又抽了那女子3個嘴巴子”。而警方在首次訊問王某時,問及他和楊某某發(fā)生關系時對楊有沒有打罵行為時,王某則稱,“我沒有,別人有沒有我不知道”。
對楊某某最有利的一個證據(jù)是由海淀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在2月20日送檢的一份《法醫(yī)臨床學傷檢臨時意見書》。其上顯示,楊某某系輕微傷,“被他人致傷”。出具這份意見書的法醫(yī)在接受警方詢問時稱,他見過楊某某本人,根據(jù)楊的面部傷情狀態(tài)及東升派出所交由其部門的病歷(即北大三醫(yī)院2月18日診斷證明書等就醫(yī)記載)做出該鑒定。這位法醫(yī)指出,他看到楊時的面部傷情特征“符合2013年2月17日至2月20日這三天的傷情變化”,他認為損傷原因是“傾向于打擊形成”,“詐傷一般不會往眼睛這種敏感部位打”。
一些費解之處還包括,精斑的來源及其被檢測出來位置。李某某的辯護律師陳樞提及,此案有關精斑DNA檢測達29樣之多,但是只發(fā)現(xiàn)有小魏的精斑DNA及小魏與王某的DNA混合體,而且是在楊某某的內褲襠部外層檢測到的,而被告的供述提及楊某某在案發(fā)時是脫了衣服的。陳樞質疑,“這些精斑是怎么在內褲外側的?被告人跟受害人也都沒有說清楚。”
小魏的辯護律師胡娟則解釋說,精斑并非是本案中認定強奸罪的 證據(jù),也不是認定罪與非罪的標準,她強調,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一人既遂,全體即遂。”
誰說了謊?
2月19日晚上9點左右,在張偉陪同下,楊某某在海淀區(qū)東升派出所報了案。楊某某在報案時警方做的筆錄中稱,“李雙江[微博]的兒子李某某和他的四個朋友輪奸了我。”
而在2月21日凌晨4時30分至7時29分警方對李某某的第一次訊問中,李某某的供述顯示,他自稱被傳喚是“因為我和朋友一起嫖娼了”。5名被告人的供述均稱,在與楊某某發(fā)生關系后,楊就在酒店房間內拿到了大魏給的1500、李某某給的500元,共計2000元的“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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