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人臉識別系統(tǒng)被攻破 騙子用假人臉盜刷女子銀行賬戶43萬
李紅(化名)萬萬沒想到,詐騙人員從她的交通銀行卡偷走近43萬元,如入無人之境。
要想從交通銀行卡中轉賬,需要用戶在手機銀行App上進行人臉識別,并進行短信驗證。李紅陷入了詐騙分子的圈套,她的手機短信被攔截,手機號被設置了呼叫轉移,令她的驗證碼落入他人手中,且無法接聽銀行的確認電話。
更嚴重的是,“人臉識別”被攻破了。銀行系統(tǒng)后臺顯示,在進行密碼重置和大額轉賬時,“李紅”進行了6次人臉識別比對,均顯示“活檢成功”。
那幾次人臉識別并不是身在北京的李紅本人操作,登錄者的IP地址顯示在臺灣。當李紅本人登錄手機銀行時,卡里的錢已被悉數(shù)轉走。她去派出所報案,警察很快認定她遭遇了電信詐騙,并立案偵查。
既然不是本人操作,為何還能“活檢成功”?李紅懷疑交通銀行人臉識別系統(tǒng)的安全性,并以“借記卡糾紛”為由將交通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李紅的全部訴求。她準備繼續(xù)上訴。
每個人只有一張臉,因其不易被仿冒,人臉識別被認為具有較高安全性,近年來被普遍適用于銀行驗證中,用來保障資金安全。但超出普通人認知的是,人臉具有 性的生物識別信息,是敏感個人信息,它 在無處不在的攝像頭下,極易獲得。在如今人臉識別系統(tǒng)并不成熟的情況下,用合成活動人臉騙過審核系統(tǒng)的案例屢見不鮮。
長期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專家,都對人臉識別的濫用充滿憂慮。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指出,從制度框架的合理設定來考慮,制造更多風險、獲取更多收益的一方,理應承擔更多的風險與責任,“人臉識別是銀行引進的,其是作為風險制造的參與方,通過這種方式銀行也獲益更多,應該承擔和其所獲收益成比例的風險責任”。
她還指出,隨著人工智能的發(fā)展,詐騙手段科技含量更高,銀行應當與時俱進,使其安保技術超過犯罪手段的技術。如果銀行因人臉識別技術存在的漏洞而相應承擔責任,會有助于敦促銀行堵住技術上的安全漏洞,對可能發(fā)生的詐騙犯罪起到預防作用。
被騙42.9萬元
從接通電話那刻起,李紅就陷入“協(xié)助破案”的迷局中。那是2021年6月19日上午10:30,電話那頭自稱“北京市公安局戶政科陳杰警官”的人告訴李紅,她的護照此前在哈爾濱涉嫌非法入境,讓她向哈爾濱市公安局報案。對方輕易地報出了李紅身份證號,這令她開始相信電話那頭的“警官”。
李紅被轉接給哈爾濱市公安局的“劉警官”。對方告訴她,她涉嫌“李燕反洗錢案”,并讓她登錄一個網(wǎng)站查看“公文”。李紅用手機登錄對方提供的網(wǎng)站后,發(fā)現(xiàn)在一張藍底的“通緝公告”上,印著自己的身份證照片、身份證號等戶籍信息。
這令她陷入恐慌,因為在她平常的認知中,這些信息只有公安內(nèi)部的人才能獲得。接下來,她對“警官”的指揮百依百順。按照指示,她從網(wǎng)站下載了“公安防護”軟件和視頻會議軟件“矚目”。
“公安防護”是一款詐騙人員常用的“李鬼”手機軟件,其設計模仿“國家反詐中心”,如果受害者在里面輸入銀行卡和密碼,詐騙人員就可在后臺獲取這些信息。
而“矚目”雖然是普通的視頻會議軟件,但提供共享屏幕功能。在“劉警官”的要求下,李紅通過“矚目”,向對方共享了自己的手機屏幕,令其掌握了她安裝的App種類信息,對方還通過這項功能遠程操控她的手機,令她的手機號設置了呼叫轉移,無法接收短信和電話。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露臉”。對方告訴李紅,為了驗證她是本人操作,她要通過“矚目”開啟會議模式,于是李紅的人臉信息輕易暴露在對方面前。這也成為對方實施詐騙的關鍵一環(huán)。
李紅始終沒能掛斷電話,“劉警官”故意令她與外界隔絕。下午13:46,按照要求,李紅趕到交通銀行北京長辛店支行,開設了一張借記卡。銀行開卡記錄顯示,李紅預留了自己的手機號,并允許借記卡通過“網(wǎng)上銀行、手機銀行、自助設備”三種方式轉賬,也允許這張卡進行境外取現(xiàn)和消費,但在其他功能中,她選擇了“小額免密免簽不開通”。
這意味著,當她進行5萬元以內(nèi)的轉賬時,仍需要驗證。此外,李紅還設置了轉賬限額,每日只能累計轉賬5萬元。
在辦理借記卡的過程中,交通銀行向李紅發(fā)放《北京市公安局防范電信詐騙安全提示單》。這份提示單中,載明了業(yè)務類型為“開通網(wǎng)銀或手機銀行”,并提示她可能存在有冒充公檢法的人員,以打電話的方式告知她涉及案件,要求她向對方提供的賬號轉賬,或是告 銀密碼。李紅在這份提示單上簽字。
李紅剛剛辦好的借記卡,這張卡就被詐騙人員所掌控了。銀行后臺顯示,當天13:51,即李紅開卡15分鐘后,就有詐騙人員通過人臉識別驗證,重置了李紅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了她的手機銀行。但李紅對此并不知情,她正按照“劉警官”的要求,為了“清查個人財產(chǎn)”,向卡轉入所有積蓄,以及所有能夠貸款獲得的現(xiàn)金。
交易記錄顯示,14:06至14:09,李紅向這張卡轉賬5筆共計25萬元,14:11和14:13,又分兩筆轉入5萬元,此時李紅卡內(nèi)已有30萬元。短短幾分鐘后,14:20詐騙人員就通過掌握的李紅的手機銀行,將這30萬元轉了出去。此后在14:30,李紅又向卡內(nèi)匯入12.9萬元,這些錢在14:40被悉數(shù)轉出。至此詐騙人員轉走了李紅42.9萬元。
詐騙人員掌握了李紅的“人臉識別+動態(tài)密碼”后,通過修改密碼,登錄了她的手機銀行,此后便如入無人之境,即使李紅設置了每日5萬元轉賬限額,也在詐騙人員登錄后被輕易修改,之后每筆大額轉賬也都通過“人臉識別+動態(tài)密碼”驗證通過。
交通銀行北京長辛店支行在法庭上回應稱,“交易密碼、動態(tài)密碼以及輔助人臉識別的客戶鑒別模式”符合監(jiān)管要求,并且在李紅轉賬過程中,銀行對她進行了風險提示,包括通過運營商向她發(fā)送了短信密碼、短信風險提示,以及在內(nèi)部系統(tǒng)大數(shù)據(jù)分析發(fā)現(xiàn)異常后,撥打了李紅的手機,對轉賬人身份及轉賬情況進行核實。
但李紅稱,對于銀行所稱發(fā)送了22條短信密碼及短信風險提示,她只收到了其中的11條,而銀行的來電她并未接到。這背后的原因在于她的短信被詐騙人員攔截,電話也呼叫轉移到了詐騙人員的手機上。
銀行提供的通話錄音顯示,在當天14:23,在詐騙人員正將李紅銀行卡中的30萬元轉出時,銀行客服撥通李紅預留的手機號,詢問對方是否是李紅本人、轉賬是否本人操作、收款人信息、與收款人的關系、轉賬的用途等,接電話的人均認可系本人操作,還稱與收款人是朋友關系。
下午16:00,李紅察覺到“劉警官”的反常態(tài)度,她在16:39用自己的手機首次登錄了手機銀行,卻發(fā)現(xiàn)錢已被盜刷,她意識到自己被騙,前往派出所報警,并聯(lián)系銀行掛失銀行卡。
銀行出具的通話錄音顯示,當天17:08至17:25,銀行三次撥通李紅預留的手機號,接電話的人起先稱自己是李紅,認可辦理過業(yè)務,否認辦理銀行卡掛失,但后來否認自己是李紅,稱客服“打錯了”。
蹊蹺的“活檢成功”
民警追查到,2021年6月19日在13:51至14:42之間,李紅手機銀行登錄者的IP地址在臺灣,使用的設備是摩托羅拉XT1686,而當時李紅在北京,她的手機型號是小米8。
銀行后臺記錄顯示,李紅的借記卡在6月19日那天共有7次操作涉及人臉識別,均顯示識別成功通過,其中1次為借記卡申請,1次為登錄密碼重置,5次為大額轉賬,除了第一次不涉及活檢,后6次操作“活檢結果”均為成功。
李紅并未親自操作,為何6次“活檢結果”均為成功?李紅的丈夫馬躍(化名)在金融系統(tǒng)工作多年,他成為妻子起訴交通銀行的代理人。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銀行定下的“人臉識別+短信驗證碼”的驗證模式,其本質目的在于確保由用戶本人親自操作轉賬,他妻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詐騙人員從賬戶中轉走錢,銀行應當承擔保管不力的責任。
“這就好比,本來約定需要我本人去銀行才可以轉賬匯款,現(xiàn)在別人假冒我去銀行,銀行沒有發(fā)現(xiàn),那么造成的損失不應該由我完全承擔。”他認為,銀行與儲戶之間的關系是債權關系,銀行受騙,不應讓儲戶承擔全部責任。
李紅以“借記卡糾紛”為案由起訴交通銀行后,要求銀行賠償存款損失,但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她的訴求。
法院認為,李紅在42.9萬元被盜過程中“過錯明顯”,交通銀行作為指令付款方,已通過多個登錄密碼、驗證碼、人臉識別的合理方式識別使用人身份,未見存在明顯的錯誤或過失。
馬躍認為,李紅在北京剛辦理了借記卡,緊接著IP地址在臺灣的詐騙人員就能用不同的設備登錄,并頻繁操作大額轉賬,如此異常的操作,銀行本應該識別出轉賬的非儲戶本人。
李紅的遭遇并非孤例。早在2020年10月,浙江的趙女士就遭遇了同樣的騙局,她的經(jīng)歷曾經(jīng)被杭州本地媒體報道。趙女士講述,在與假冒警察的犯罪分子視頻時,對方曾要求她做“張嘴”“眨眼”“搖頭”等動作,疑似通過錄像來騙過銀行的人臉識別系統(tǒng)。
聯(lián)系上趙女士之后,馬躍又聯(lián)系到4名同樣的受騙者,他們6人都遭遇了同樣的詐騙套路,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
這6名受害者都為女性,受騙時間最晚的在2021年10月。她們都生活在大都市,具備一定知識水平,多人具備研究生學歷,還有人就是律師。
交通銀行的人臉識別服務商為北京眼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眼神科技公司”)。這家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其創(chuàng)始人、董事長兼CEO周軍曾公開表示,其研究的“生物密碼”,令“用戶到哪里密碼就跟隨到哪里”“只有本人可用”。
其官網(wǎng)介紹,眼神科技是業(yè)內(nèi)較早將指紋識別、人臉識別、虹膜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引入金融行業(yè)的AI企業(yè),在金融行業(yè),其目前已服務于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儲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近150家銀行機構,客戶覆蓋率達80%,實現(xiàn)柜面內(nèi)外應用、手機銀行、自助銀行、風控管理等金融業(yè)務場景的全面覆蓋。
2020年9月,眼神科技公司宣布中標交通銀行人臉識別項目,向交通銀行全行提供人臉識別產(chǎn)品,“在現(xiàn)金管理、支付結算及賬戶管理等業(yè)務場景中實現(xiàn)人臉活檢及身份識別功能”。
在2021年9月,李紅和其他女性被詐騙報案后,交通銀行曾公告停用過人臉識別。這不久,馬躍就發(fā)現(xiàn)交通銀行手機銀行系統(tǒng)進行了改版升級。但在這年10月,仍有一名受害人的交通銀行賬戶被假人臉攻破。
目前,在交通銀行手機銀行用戶協(xié)議中,人臉識別技術提供方仍是眼神科技公司,記者就此事聯(lián)系了這家公司,但對方未給予答復。
板子該打在誰身上?
人臉識別系統(tǒng)被攻破,銀行究竟有沒有責任?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郭兵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李紅一案中,重點正是人臉識別系統(tǒng)被詐騙人員輕易攻破。
郭兵長期關注人臉識別的安全性。他認為,李紅的人臉信息有可能被詐騙人員仿造了,“詐騙人員掌握了她的人臉信息,通過技術手段可以生成動態(tài)的人臉信息”。他說,有一種人臉活化軟件,可分析照片和視頻中的人臉信息,生成一張可供人操控的“假人臉”,來騙過人臉識別軟件。
“我們的人臉識別技術不可能盡善盡美。”他提出,隨著人工智能的發(fā)展,人臉識別軟件和破解的活化軟件都在發(fā)展,要謹防“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事實上,被廣泛應用的人臉識別技術,其破解難度有時簡單得出乎意料。郭兵說,2019年,浙江有幾名小學生用照片破解了居民小區(qū)的快遞柜,輕易取走他人的快遞。而在2021年10月,清華大學的學生團隊,僅用人臉照片就成功解鎖了20款手機。
“人臉的照片太容易獲得了。”郭兵說,如果人臉識別系統(tǒng)用照片就能解鎖,在遍布攝像頭的當下,可能預示著巨大的隱患。
“現(xiàn)在電信詐騙非常猖獗,盜用人臉信息的手段層出不窮,也給銀行的人臉識別系統(tǒng)帶來挑戰(zhàn)。”郭兵說,近期學界也對活化軟件展開了研究,“這都是釜底抽薪的手段”。
他更擔心的是,隨著技術的發(fā)展,犯罪分子可能掌握了照片,就可“活化”出動態(tài)人臉,騙過人臉識別系統(tǒng)。
銀行的防護能力關系到儲戶的資金安全。郭兵認為,應當對銀行的人臉識別系統(tǒng)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立法層面上,對人臉信息的保護正在逐步加強。在李紅被詐騙幾個月后,《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生效,其中突出了作為敏感個人信息的生物識別信息的特別保護,規(guī)定“處理個人敏感信息應該進行更多的告知,包括相應的風險,以及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看來,銀行普遍存在變相強迫采集儲戶人臉信息的現(xiàn)象。她說,“至少就我個人的體會,去銀行辦理存款等業(yè)務,人臉識別都是在強制之下弄的,如果不同意采集人臉就辦不了相應業(yè)務。”
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盡管《個人信息保護法》強化了對人臉信息的保護,但這種強化其實只體現(xiàn)于征求同意的環(huán)節(jié),其他地方和普通個人信息幾乎沒有差別,并沒有在實質上抬高法律保護的門檻。
所以,她堅持認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必要考慮對生物識別信息進行單獨立法,不應放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框架下來進行保護。
她還提到,李紅在銀行辦卡時被要求簽署的《北京市公安局防范電信詐騙安全提示單》提示效果有限,“現(xiàn)在詐騙手段層出不窮,僅靠個人的警惕是很難防住的”。
在她看來,這個提示單對防范各種詐騙無法起到實質性作用,當儲戶被詐騙后,反而有可能起到讓銀行轉嫁責任的效果。
“防范和打擊犯罪,本應由國家、銀行與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現(xiàn)在越來越多變相地轉嫁到作為被害人的個人身上。”她指出,“過多地讓弱者承擔風險并不公平”。
勞東燕認為,要防范此類詐騙犯罪,重要的是在制度框架層面重新來考慮合理分配風險的問題。她說,“風險跟責任有關,誰制造的風險原則上就應當由誰來承擔。”
她指出,人臉識別的推廣和帶來的風險,實際上是科技企業(yè)和銀行制造的,在這其中,銀行也比儲戶獲得了更多科技帶來的好處,“誰在其中獲益最大,誰就應該承擔與獲益成比例的風險”。
“另外,還應當考慮預防能力與預防效果方面的因素,將板子打在誰身上,預防效果是最好的呢?”在她看來,銀行的預防能力比儲戶要強得多,如果由銀行部分地或按比例地承擔因人臉識別風險造成的損失,將有助于督促銀行審慎采集與保護儲戶信息,加強人臉識別系統(tǒng)的安全技術保障。
“銀行對人臉信息的技術保障需要超過一般的犯罪手段,否則,銀行就不應采集與使用儲戶的人臉信息。”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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