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都有著同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都會被認定為無效,可以要求全部返還。但是當這個轉賬對象為前妻的時候,這些錢該如何認定?
張女士和吳先生系夫妻關系,吳先生因病去世,張女士在整理吳先生的遺物時發(fā)現,吳先生在生前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等渠道向前妻王某多次轉賬,其中還有七夕紅包、生日紅包等特殊意義的轉賬共計11萬余元。張女士認為,吳先生的這些轉賬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益,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全部返還。
王某辯稱,這么多年來她與吳先生一直保持著生意往來關系,這些轉賬屬于合理、正常轉賬,其中還包括兒子的撫養(yǎng)費、借款等。在法院的調查過程中,王某承認轉賬存在生日紅包、七夕紅包,法院認為吳先生雖向王某轉賬11萬,但是其中屬于無權處分的只有1萬余元,其余屬于正常的商業(yè)往來、孩子的撫養(yǎng)費等,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返還1萬余元。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當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有權主張返還。
然而,實際的法律程序和最終能否成功追回這些資金,將取決于幾個關鍵因素:
1、轉賬的性質:法院會考慮這些轉賬是否屬于不正當的贈與行為。如果轉賬被認定是作為贍養(yǎng)費、子女撫養(yǎng)費或分割財產的一部分,那么情況可能不同,因為這些支付可能被視為合法且正當的。
2、證據的充分性:現任妻子需要提供確鑿的證據來支持她的主張,證明轉賬是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并且涉及的資金確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原配想要起訴第三人返還財產,通常需要起訴到法院并等待開庭審理,這個過程可能是復雜和漫長的,因此,獲得專業(yè)法律咨詢和代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您遇到類似的情況,歡迎與我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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