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考慮修訂上市政策及規(guī)則,則應該根據修訂幅度的大小選擇相應的審慎程序來推進。輕微的改動也許只需監(jiān)管機構行使酌情權;而稍大的變化則需要事先向業(yè)內人士進行一些“軟諮詢”(Soft Consultation)使決策更周全;更大的改革則必須經過全面市場諮詢,有些甚至需要經過立法程序。
當然,現實中需要討論的情況可能比這些更複雜,需要具體情況仔細分析。簡言之,無論做出任何選擇,我們都必須經過審慎客觀的程序,體現法制尊嚴和程序正義。
六問:現在熱議的“合伙人制度”是不是一種可行的上市方式?
答:老實說,我不明白這個問題與我們討論的上市公司股權治理機制有什么必然的邏輯關係。
傳統(tǒng)意義上的“合伙制”與公司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機制,很難想像如何將它們揉在一起:
合伙制是一人一票、合伙人之間通過合同相互制約;而公司制則是一股一票、股東之間通過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標準契約”來定義權利與義務;
合伙人這個集體是由合伙人之間的合同約束,誰進誰出由合伙人達成共識而決定,由此來體現合伙人公司的價值傳承等等;而公司制下股權依出資比例而定,股東之間的關係是依靠“標準契約”來規(guī)范,股東通過在市場上買賣自由進出?梢哉f,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法治。
上市公司只能是採用以股權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機制,監(jiān)管者不會也無法在上市公司制度層面將這不可相容的“水”和“油”揉在一起。
在上市公司治理機制下,監(jiān)管者只關注股東、董事和管理層這三類人群之間的權力與責任關係,是否屬合伙人與此無關。當然,部分股東、董事或管理層可以自行組織合伙人公司或其他團體來維護共同追求的某種特定價值觀和管理理念,但這并不是上市公司監(jiān)管者的關注點。當這樣的組織形式對上市公司運作產生影響時,監(jiān)管者會要求適當披露。
七問:如果市場同意要為創(chuàng)新型公司來港上市做出一些規(guī)則修訂,我們應對適用于什么申請人做出怎樣的限制?
答:假如市場同意給予某些創(chuàng)新型公司的創(chuàng)始股東一些特殊權利,這些權利也應該僅適用于有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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