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祝某磊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新津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新津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審查起訴,2015年6月5日,新津縣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祝某磊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一審判決后,新津縣檢察院認為,縣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對祝某磊在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生產、銷售病死豬肉的犯罪事實未予認定,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錯誤,導致量刑畸輕,遂依法向成都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2015年12月9日,成都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祝某磊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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